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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開除和資遣的定義 |
發表時間:2012.02.20 01: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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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ivy75509 |
發表內容:您好.我在某冰店上班5年了,.店內員工超過5人.無勞健保﹝無勞健保我是事先知道的﹞.但是我被開除ㄌ..開除原因為藐視老闆.以藐視老闆這一點,足夠成為被開除的理由嗎?請問他要付我遣散費嗎?..已無勞健保這一點我站的住腳嗎,或者說我去勞工局申訴勝算大嗎?重要的一點..她叫我簽離職書,離職書的離職理由我寫被開除..我已經簽ㄌ.那這樣該如何處理?如果他要付我遣散費.那應該多少才合理?我這樣還可以領失業救濟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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