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K927789521 |
發表內容: 版大你好:
100年10月10號到職
1.於試用期間12/03號下班途中車禍,腳掌第3.4遮骨骨折請12/05整天12/06半天公傷假,12/06下午上班到101年4/12才康復,醫師證明宜休息2個月,我於第2天就被叫去上班也未請公傷2個月,公司也未補公傷薪水,另外勞保只幫我申請12/06到12/29共計24天補助.....另外公司意外險,不給員工<公司回應公司出錢的>,相關事宜也要我辦理,卻不給我,有點怪怪的....
2.我101/02全勤獎金$1500於3月領薪時,公司露漏辦相關事宜,我於4月再次告知公司我2月份全勤1500未補給我,人事小姐說是他的疏失,叫我吸收......
3.本人102/06/02辦理結婚,於6/11去戶政是戶所登記隔天6/12全台大雨,6/17剛好課長又請假1個星期出國旅行,於是我的婚假尚未請,恰巧今天人事小姐跑來問我結婚登記了嗎?我說6/11登記了,他就說那你沒請假應該不能請了,他拿公司規定給我看,敘述如下
婚假:從業人員結婚者,得請婚假8日,工資照給.婚假須一次申請完畢,自登記日請算8日需一次連休完畢,逾期得不予以受理.
試問真的逾期不予以受理嗎?有這麼規定阿? 試問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