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燒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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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hop103105
我在1/2號提出離職申請,公司規定須提前十五個工作天提出,因此我告知公司1/22為離職日,請問這樣還能領到年終獎金嗎?勞基法對年終獎金這部份有何保障呢?
若公司在1/22前尚未找到人跟我交接工作,以未完成交接工作為由 不讓我離職 ,這個理由合理嗎?因為公司要發出離職文件 主管及每個單位都簽核過,才算完成離職手續,才能領的到薪水,若他們遲遲不給我離職文件,我也堅決只做到1/22號,這樣公司不發薪水給我是否能勞工局申訴呢?是否能爭取到薪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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