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greensward |
發表內容: 我把公司承接的業務,用總價方式承包給甲,期間三個月一期,只要求客戶別打電話說那兒做不好,且讓驗收順利過關。但甲又將工作承包給乙,未料請求驗收時,客戶告知多條缺失後,甲是有出面協助解決,協助驗收通過,但乙卻認為驗收過合約即可再續....甲不願意乙方配合且該付款項也已付清,在商討新的合作模式時出現摩擦,乙卻對公司提出身為該公司員工,公司未提供勞健保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失業補助。
1.甲乙皆非我公司員工,業務溝通部分我只針對甲。
2.我與甲,甲與乙皆無要求工作時數,天數,只問結果。
3.我與甲約定驗收後一個月付款,乙因經濟困難每月向甲預支1/3工資。
請問在勞資爭議中,公司部分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乙提不出進場工作的相關證明,其中還出國長達十天,善後由甲負責,甲可請求乙返還部分工資嗎?勞資協調時我該注意些什麼?煩請板大不吝賜教,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