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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工作守則的簽定 |
發表時間:2016.08.05 12: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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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maymai711219 |
發表內容:當月請1天事假,上半月周休不支薪,當月請2天事假
以上當月以日計薪。
第十九條:無故曠職1日,需付公司800元違規金,曠職2日予以免職不得議
異。
1.當月請1天事假,上半月周休不支薪,當月請2天事假
以上當月以日計薪。
2無故曠職1日,需付公司800元違規金,曠職2日予以免職不得議異。
這是公司要每個員工簽署的工作守則其中二條
不知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如是則違反勞基法第幾條
如果不簽則工作不保
如果簽立了此規定是否就不再適用勞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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