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燒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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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lawki
就「無薪休假」名詞而言,勞基法規定,不論每七日工作應有一日之例假或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工資,也代表著若非勞工因素而不來上班者,雇主不提供勞務的話,也應該必須給付工資,所以「無薪休假」於法不合,若要堅持實施,勞工反可以主張工資給付,雇主反得不償失。
勞工朋友亦要注意,若雇主要求簽訂同意書,必須審視內容,如有疑問速向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提出,以確保工作權益。
在勞基法規定裡面沒有無薪假的規定,無薪假其實是勞資雙方所合意的假,在勞委會解釋裡面,只要勞資雙方同意即可。如果勞工部同意雇主也不得強制勞工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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