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延長工時的問題 |
發表時間:2010.11.19 04:38 AM
|
發表人:hungtee |
發表內容:公司老闆要求在每天下斑後必須再多留30分鐘才可打卡下斑如未遵守即在查閱後口頭警告或於開會時意有所指的威脅方式令人服從,或是如有加班時數時予以部分刪減,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們員工只有隱忍的份,之前經濟不景氣要我們簽調降薪資的切結書,這樣合法嗎?請問我們如何因應呢? |
|
|
|
回覆主題: 工時回覆 |
帳號: lawkiboy |
日期: 2011.11.18 01:07 PM |
|
內容 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超過八小時得給予加班費,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如有須變更工作時間或者是工資,勞資雙方同意即可,當然勞工如不同意,雇主不得強迫。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