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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薪資問題與福利

:傅渼淇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請問台端是已經離職了還是財提出辭呈呢?兩種做法不一樣喔,所以必須要先搞清楚你的問題才有辦法回復你。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不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    行輸  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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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02-6623-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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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5

主題:離職後被要求回公司領現金薪資

:chi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建議台端可以前往該縣市勞工局請求協助並且申訴,櫃台人員就會請你填單並且要留下薪資證明,如果沒拿到獎金

  就不要簽領取喔,將來於調解時可請求。

  如果調解委員認定雇主是惡意,

  那公司就可能會面臨被勞動檢查的結果,不但會被罰錢若限期不改善,會被公告張貼在勞動部黑心工廠名單於網路  上。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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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主題:離職前特休問題

:張惟翔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1)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3)台端沒滿第四年仍是有特休7天的適用喔。




2.如有爭議可去該縣市勞工局請求協助並且申訴。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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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主題:

:颜毅维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原則上勞基法並未針對曠職作定義,但是就地6款規定可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是有正當理由可以解雇勞工的。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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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主題:

:雅萍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店裡產品代號寫錯導致收銀人員價錢短收",台端已經說明初責任歸屬問題點,店裡產品代碼並非經由收銀人員經     收,是商店自行作業流程疏失,所謂   收銀員:指的是顧客購物時收銀人員會將顧客支付的貨款

   拿至收銀台報帳,收銀員將金額櫃號輸入收銀機,並點收現金或刷卡,晚上結帳時就將當日所有金額結清,並列收銀報    表核帳。就條碼作業流程貼錯與收銀人    員工作性質間,顯不相同。

   店長叫賣出的員工自掏腰包出來賠這筆錢,此部分部並合法,可前去就近的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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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主題:資遣

:ANN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一星期有兩天的謀職假,4星期就有8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  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至於請假程序,如資方於管理規章  中已有所規範,則勞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

  至於沒修完的特休假是可歸責於公司的話,當然可要求公司轉換成金錢。




2.公司說5月底才付資遣費,5/1~5月底若公司營運狀況不好,無法在5月底支付,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1)要求公司開立資遣證明及服務證明憑資遣證明才可以至當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2)最好先寄發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以保障台端權益,內容須表明公司確實於5月給付資遣費。如果時間到沒付款,

     馬上可以依法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主張依勞基法14條第五、六款請求工資補償暨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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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主題:

:as

你好 今天清明跟兒童節 醫院沒給假 請問如何申訴


版主回覆: 您好:



1.建議台端可以到當地的勞工局去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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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主題:資方難為

:劉妤芯

我是資方,工廠是由爸爸所建立,在那個勞基法不流行的年代,當初立下的規範並無完全參照勞基法,例如沒有特休,但在薪水方面絕對是有符合,甚至可以說薪水不錯,勞資雙方相安無事。後來,工廠由兒子接班,一個看著兒子長大的老員工卻開始不滿之前的規定,開始要求工廠要特休。我們知道沒有特休不對,但若員工要求休假,薪水勢必也要做調整(月薪→底薪,絕對優於基本薪資),畢竟要工作才有錢吧! 考慮把工廠制度改為全依照勞基法,員工們卻不想改變制度,因為薪水會有影響,往後的退休金也是。我們和員工簽訂了一份同意書,內容就是依照舊制度,但這份同意書和勞基法相牴觸,是不是在法律上就不被承認了? 如果員工在工作時皆願意依照舊制度運行,退休後反悔(想要從雇主得到多點錢),這樣資方該如何自保? 如在同意書上加上”未來退休後若對此制度有異議,須償還薪水由月薪轉為底薪制的差額”那這一條在法律上成立嗎? 員工想照舊制度又要求勞基法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又不同意新制度,那有沒有甚麼方法能保障資方?


版主回覆: 您好:



1.此問題建議台端來電洽詢,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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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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