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回覆:1.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2.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3.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6.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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