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資遣相關見解

內容:

壹、雇主欲資遣員工應注意事項

一、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定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第二十條改組或轉讓等事由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必須要提早時間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6條):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亦即若雇主不願意勞工繼續留置上班地點,可給付其預告期間之工資即可)

三、謀職假:

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四、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日之10日前依各縣市政府(依公司所在地而定)所附格式,列冊通報。

五、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六、若欲大量解僱勞工時: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

貳、資遣費之計算方式

1.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2.舊制資遣費之法令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3.新制資遣費之法令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4.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5.範例:

若勞工工作年資:5年8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

(5*1)+(8/12)+【(1/12)←15天以1個月計算】=3+0.67+0.08=3.75
3.75個基數*30,000元=112,500元。

 

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

【5+255/365】*0.5(目前法院之見解為,若是採用新制未滿一年者,以天數計算比例之) =(5+0.7)*0.5=2.85
2.85個基數*30,000元=85,500元

*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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