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勞工退休金年資計算

內容:

 
一、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勞退舊制)
(一) 依據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滿25年以上」或「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始得自請退休。依同法第54條規定,雇主於勞工符合「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始得將勞工強制退休。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退休金分段適用原則:
   1.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2.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協商計算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因各事業單位標準不一,故未提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請自行計算)。
   3.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55條之規定計算。
  4.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施行後,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不低於工資之百分之六之金額為其提繳退休金至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係指經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可電洽勞委會諮詢,因退休金分段計算,故「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至為重要。
(四) 有關工作年資15年2個基數起算點
依行政院勞委會87年10月19日台87勞動3字第043879號函辦理;該函略以,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其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在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勞工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給與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非屬優於當時法令標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其適用該法後工作年資退休金計算,每滿1年給予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五)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給與,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之比例計算與畸零年資

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適用該法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適用該法前之畸零年資,應與適用該法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依「比例」按適用前後之法令分別計算退休金;適用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湊足整數後,再核計畸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上開畸零年資退休金基數之採計 ,自「受僱日期」採計至「選擇參加勞退新制之前一日」或「退休日」,不扣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年資。) 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18年6個月又15天,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年資為14年10個月又15天,則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計有2個月又15天,係屬全部工作年資15年以內之部分,其退休金計算12分之(2+15/30)乘以2計算;工作年資超過15年部分,為3年6個月又15天,計為4個基數。
二、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退新制)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始可自請退休,請領退休金。
     (二)以「個人目前薪資」,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工資級距計算之。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勞工得將依法約定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惟於未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另,結清年資之退休金須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專戶時,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計算勞工可否領取月退休金之工作年資。
   (四)勞工退休時可領累積本金及其收益、每月可領月退休金之金額,需視歷年每月實際提撥之退休金金額及累積收益而定。
   (五)「每月可領月退休金」之金額,係以平均餘命20年估算而得。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網站
參考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自行查噫狺u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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