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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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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36號
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世偉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勞職訓字第1000508087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勞職能字第10105000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02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勞職能字第10105080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9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36號令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訓練單位之辦訓能力,推動訓練品質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四、 本部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彙整控管單位及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

八、 通過TTQS評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得另發予獎牌。

十、 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TTQS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一) 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 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三) 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證明,效期一年。

資料提供 / 勞動部
2014.05.14 05: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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