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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修正「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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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28號
修正「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部  長 潘世偉

 

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勞職訓字第100051245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勞職能字第101050165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勞職能字第102050111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628號令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行訓練品質管理,樹立學習楷模,強化整體訓練品質水準及提昇我國人力資本,特訂定本計畫。

二、 國家訓練品質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訓練機構獎及非營利組織獎。

   本部得就當屆報名單位有特殊表現者,頒發特別獎表揚之。

三、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 大型企業獎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教學醫院者。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 中小企業獎: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者。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 訓練機構獎:

1、 含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推廣教育單位在內,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TTQS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

(四) 非營利組織獎:

1、 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團體。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TTQS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情事之一者。

  特別獎由前列各獎項報名者選定,不另受理單位報名參加。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各報名單位間有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或負責人為同一人及具配偶關係者,經複審共識會議討論認其訓練體系運作無明顯相互區隔與獨立者,得通知其自行協商限期擇一報名單位參加,未能於期限內擇定者,評審得擇優參選。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如有不實,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之情事經查確定者,本部得撤銷其參選或得獎資格。

四、 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當屆得獎者,不得再報名參加次屆各獎項。

五、 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以十二名為原則,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審小組定之。特別獎件數不列入前述名額計算。

六、 獲獎之企業單位、訓練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由本部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 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 編印國家訓練品質獎得獎案例專刊。

(三) 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並透過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執行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四) 依頒獎之次一年度本計畫預算額度,以定額之方式,獎勵上年度得獎單位代表各一名,由本部派員帶隊組團赴國外參加相關觀摩、研習活動,或人力資源培訓發展相關之國際研討會,或美國訓練與發展協會(簡稱ASTD)、國際培訓總會(簡稱IFTDO)、亞洲培訓總會(簡稱ARTDO)、美國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稱SHRM)等舉行之年會。

(五) 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依前項第四款受獎勵之得獎單位,須於該活動結束後提供至少三千字以上之觀摩心得報告。

七、 本獎項選拔之受理報名時間及報名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八、 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 報名表(大型企業及中小企業獎請見附件六、訓練機構及非營利組織獎請見附件七)紙本六份及光碟片一張。

(二) TTQS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證書(明)影本各一份。

(三)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機構之評鑑證明)、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 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八)。

(六) 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LOGO圖及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之jpg格式電子檔光碟片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七) 入圍複審之單位經通知後需另提送自評表(如附件四或附件五)一份,及檢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單位信用報告。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九、 本計畫之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

十、 報名單位所送報名資料,依獎項類別進行資格審查、補件作業及結果通知,報名單位有資料不全者,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作業。

   依第三點第一項各款報名單位TTQS評核結果為銀牌以下或未曾接受TTQS評核者,應接受本部至多二次TTQS公費輔導並於複審階段開始前經TTQS評核為銀牌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選。

   如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訓練品質作業規範」相關規定向單位登記所在地之TTQS分區服務中心申請輔導。

十一、本獎項之複審與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各階段評審小組設置評審九至十二人,並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負責綜理、襄理評審事宜。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評審小組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勞資關係或人力資源發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全國工商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評審之遴聘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擬定建議名單,報經本部核定後發函聘請。

   曾擔任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之顧問、評審或具有國家計畫重點產業輔導經驗之背景與職業訓練輔導者、任企業內部管理或相關顧問職務五年以上經驗者,得列入為優先建議之評審名單。

   評審聘期自接受遴聘開始之日起至表揚活動舉辦完成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評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不得參與該單位評審及表決:

(一) 報名單位及所提資料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 本人或其配偶與報名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用、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 評審認為本人或本部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四) 有其他情形足使報名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審之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並經本部作成決定。

   評審知有前項迴避義務情事之一者,經告知評審小組召集人後,除評審小組召集人認該評審無須迴避外,評審小組召集人應停止其執行職務。

   評審小組召集人知評審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請該評審迴避。

十三、複審作業內容如下:

(一) 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

(二) 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各獎項評審標準進行評分。

(三) 類組討論會議: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討論評分後推薦實地審查名單,件數以不超過二十件為原則。經出席類組討論會議評審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可增加之。

(四) 實地審查: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依前款推薦名單進行實地訪查。

(五) 複審綜合討論會: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討論入圍決審階段之建議名單。以不超過十六件為原則。

十四、本獎項之決審作業,由決審小組召開決審共識會議,針對複審綜合討論會之結果進行審查,經評審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決議獲獎名單。

十五、本獎項大型企業獎與中小型企業獎評分標準如附件二,訓練機構獎及非營利團體獎評分標準如附件三。評審小組依報名單位各項表現進行評分,評分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十六、為擴散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整體訓練品質及提升國內人力資源發展,獲獎單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配合本計畫相關之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 本部得使用報名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三) 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十七、獲獎單位於頒獎後,查有其報名資料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者,應撤銷其所獲頒之獎項,並追回其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本部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者,報名單位應賠償本部全部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十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委託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之選拔與表揚相關作業。

資料提供 / 勞動部
2014.05.14 05: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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