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隨時在你我身邊! 在政府注重勞工權益與勞工意識抬頭的趨勢下,【職業災害】這個課題顯得額外重要,也經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某某工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勞工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不斷發生,勞委會目前著重於職業災害的預防與稽查是企業主應注重的部分。當職業災害發生時,不管是勞工或雇主,往往都不知如何妥善處理,導致衍生出勞資爭議甚至訴訟案件產生,也造成許多社會成本增加;在職災發生以前,雇主應做好安全防範措施,遵守勞安法規範,並且對於勞工盡到監督責任,以避免發生職災。
通勤事故屬於職災嗎? 目前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在勞保部分已擴大給付範圍,但是勞保傷病給付就等同職災嗎?是否有原領工資補償?這部分在當前是一個爭議性很大的話題,其實在勞保條例中只有職業傷害,一般認認知只要勞保局認定職業傷害並給予給付時,就屬職業災害,其實在勞基法中並非如此,有許多企業主不懂得職災的嚴重性,最嚴重情況可高達169個月的工資補償,那萬一勞工上班期間發生災害怎麼處理呢?發生意外時,先就醫之後再補職災門診單還來得及,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或向警察局調閱交通事故記錄,最後再送勞保局核覆,這其實也是保護企業的一個正確步驟,在本會有許多案例,其實依法是勞工於上班期間違反工作規則,而發生意外,企業在人情義理的情況下先使用職災門診單就醫,即在勞保局認定係為職災前,雇主就先入為主認為他是職災,而無辜導致需給付高額賠償金,甚至有些勞工朋友還趁機意圖獲取不法利益。
舉辦活動發生意外也算職災? 許多企業每年都會舉辦活動慰勞服務已久的員工,不管是國內旅遊,甚至出國旅遊,其中都是有相當的風險存在,凡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而導致傷害者,都屬職災範圍之內;有段時間台灣的大客車頻頻發生意外,許多都是員工旅遊,一車假設四十人計,萬一發生意外身亡,扣除旅遊保險給付,一位勞工再賠兩百萬,就高達八千萬元的負擔,企業在沒有做好配套措施而舉辦活動,企業主是背負著高風險,本會時常宣導法令,告知企業需要做完善規劃配套,才能避免高額負擔,希望也可以幫助企業避免毀於一旦。
商業保險是福利嗎? 以往企業給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多數認為只是福利,不得抵充雇主責任,至從民國86年起,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開始就有可抵充的案例出現,但是前提在於商業保險是雇主負擔,倘若勞工也有部分負擔,就需依比例抵充之,目前判決還是以勞動契約中明定,對於企業較妥當;但是若勞工發生意外身亡,雇主投保的商業保險的受益人順位,其實是一大關鍵,因為民法與勞基法的順位有部分是不相同,這也是企業主應注意的地方;本會曾接到許多案例是勞工部分家屬領完保險金後又有配偶或子女跳出來再請求一次的案例,這就是雇主沒有做好完善契約規劃與步驟的情況下,往往得再拿出一筆費用出來,這也是企業常發生的問題。
職災補償責任VS第三人賠償責任 在目前許多工程發包上,都會看到許多承攬商,所謂大包、中包、小包,小包再請勞工,在過往慣例之下,大包無法管理到小包的人員,甚至許多都沒有投保勞、健保與工程險,而發生職災時,最倒楣的還是勞工,但是在目前勞基法規範之下,所有承攬包商皆有連帶賠償責任,發生職災時勞工可以向上游包商追討賠償金,所以目前許多承攬包商會在與下游包商的合約內註明需檢討相關保險資料,甚至直接將保險費從工程款內扣除,以保企業經營與勞工安全保障的風險。
何謂職災風險? 一般企業認為已幫勞工投保勞保與健保就已達到雇主責任,其實不全然如此,在勞工發生職災期間,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原領工資補償,首年度勞保補助70%、次年補助50%,甚至兩年後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責任,如果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以上所述皆是以投勞保後雇主的負擔(如未依規定投勞保者,雇主則須全額負擔,並有相關罰則與刑責問題),所以本會指導中華勞基顧問公司在宣導法令同時,希望企業可以在事前做好完善規劃,也將應盡安全維護措施具體落實執行,哪怕萬一發生時,企業也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 中華勞基顧問一董昱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