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內容: 您好,請教幾個問題,煩請解說:
1. 勞基法內有規範工作滿多久,勞工享有特休幾天的規範,請問,A君於2008.01.03到職,假設他於2011.01.03提出離職申請,此時已滿三年,請問: (1) 依照勞基法規定,A君下年度則有10天的特休。請問,於剛滿三年確提出離職申請,仍享有此特休權利? (2) 依照勞基法規定,A君提出離職申請,等於是提前預告雇主,三年以上,等於是30天,請問是否正確? 則請教: a. 假設上述特休是成立的,那麼請問特休和預告期間可以相抵? 那麼請假的辦法,是否也可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 (每周不得請假超過2日)??? b. 假設上述特休是成立的,而不是比照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那麼請問勞工可以自顧沒有規範的就連續請10天的特休假??? c. 勞工提出自動離職,預告期間主要是要進行工作交接和相關事務,若特休假和預告期間可相抵,倘若今天是工作超過10年的勞工且已累計特休滿30天,那麼提出離職的預告期間也是30天,一經相抵,則無法有所謂的工作交接,員工甚至可以提出離職後就說他要請特休假?
以上,請協助釐清和解說,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