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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班補申請 |
:莊旻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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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們25號有加班 但是申請表格沒送出去 29號加班申請時才發現 一起送出去 結果主管不核准 說是公司規定加班申請要在3天內 請問這個三天內有規定嗎? |
版主回覆:1.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電 話 :02-2578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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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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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長期以來我們工讀生都沒有被保勞健保是合法的嗎?! |
:吳同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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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一家中醫診所上班,醫師沒有幫我們工讀生保勞健保是合法的嗎??上班四小時不是應該有半小時的休息時間,我們也沒有!!加班也沒有加班費,正職的員工薪資都是被低報的!!因為怕沒工作所以沒有人敢說我們應該要怎麼辦?! |
版主回覆:1.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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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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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資糾紛 |
:趙千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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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公司任職11年,公司勞退及加班費沒有依照勞基法,那請問如果我離職,那針對對公司投訴的時間有時效性嗎? |
版主回覆:1.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電 話 :02-2578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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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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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疑問 |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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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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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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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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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老闆不能單方面配置員工的特休假,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 若資方並未和勞工達成協商,並自行明文規定每月休假會由資方自行先以特休先休,導致勞工無法自行使用特休權利,請問這麼是否違法? 有甚麼管道能夠檢舉或者反應呢? |
版主回覆:3.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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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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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關於雇主違反勞基法26條之申訴/檢舉程序 |
:盧秉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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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3.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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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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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基法 |
:小小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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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薪資不完全的追溯期五年內是在哪一條條例上呢 |
版主回覆:1.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 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及其他 1 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 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關工資之請求權時效,勞動基準法並無特別規定,通說及司法實務上均認為係屬 民法第126條所稱的「定期給付債權」,所以時效原則上是 5年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權時效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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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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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基法 |
:小小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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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 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及其他 1 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 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關工資之請求權時效,勞動基準法並無特別規定,通說及司法實務上均認為係屬 民法第126條所稱的「定期給付債權」,所以時效原則上是 5年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權時效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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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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