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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內政部於74年9月5日乃發布(74)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明文揭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
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及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此即一般所稱之「調職五原則」或「調動五原則」。
2.是倘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過遠,亦未予以必要之協助,即造成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則依據上開內政部所揭之「調職五原則」,勞工得向雇主請求必要之協助,包含給付租金、交通費等必要
之補貼,相關見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可參;又倘勞工不願意接受雇主之調動
,亦可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動向雇主為終
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請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相關見解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0
號民事判決可參。
3.若勞工選擇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需於知悉雇
主違反勞工法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就實務上來說,至少應自實際調職報到日起算,三十日內為之,應予注意 。又就請求雇主給付補助費用部分,因除牽涉如何認定調職地點過遠之問題外,更牽涉何等之費用為必要之費用、 如何舉證之問題,故如有參加工會之勞工,建議透過工會向雇主爭取明訂調動補助之範圍、金額等辦法,以完整保 障勞工之權益,避免舉證及請求上之困難。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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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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