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要留言
|
|
現有 0
筆留言 |
HTML 開啟 | |
[1]...
[<<] -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 [>>]
...[2458]
主題:假日值班-加班費及補修事宜 |
:midi |
|
|
您好: 我的公司在"假日及國定假日"時需要同仁輪流值班,週日值班時間跟平日工作時間一樣0830-1730,但週六值班時間是0830-2200(有時候因工作需要會到2230或更晚才下班)
想請問一下: 1.假日並沒有支付加班費,只給假日值班津貼200元合法嗎? 2.週六值班時間長達13.5小時,但補休卻只能補一天8小時,有什麼法令有規定假日值班可以怎麼補修嗎? |
版主回覆:1.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3.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電 話 :02-25788150
|
2015.06.15 |
|
主題:制服、定期契約 |
:edge |
|
|
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因此先確定該契約是否符合勞基法之定期契約。
2.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3.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5.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25788150
|
2015.06.15 |
|
主題: |
:鄭雲天 |
|
|
本人102/08/27到職,醫院是以到職日做計算,欲休完特休在離職,今年08/27過後就有特休7天,醫院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從08/27開始休特休,提08/31離職的話,27 28 29 30 31,還有2天特休未休,是否有權力不給我2天特休的錢?還是規定一定要給?提09/03的話,27 28 29 30 31 01 02,剛好特休7天休完,考慮到輪班制,假日不一定會休,因此加上緩衝日期,是否有權利不給我休或不算錢給我?我們醫院是小醫院,因此要特休算錢給我很困難,只求可以把特休7天休完在離職,請問這2者差異在哪裡?我都有休特休的話,不是都是要算特休的錢給我嗎?,這樣是不是會牽扯到勞保和健保加保和退保的費用?我從事醫療業,算是高薪資所得,勞保和健保每個月都要從薪資所得再扣除1500,以詢問過我們主任提08/31的話,還有2天未休是不會算錢給我,等同我視同放棄,是否是這樣嗎?這有無違法?決定權在於我們院長不是我們主任,輪班制,小醫院,還沒有提離職,提09/03的話不是會牽扯到勞保和健保加保和退保的問題嗎?欲休完特休在離職,請問要提什麼時候比較對我有益 感謝你們的幫忙
問題1 提08/31離職的話,27 28 29 30 31,還有2天特休未休,是否有權力不給我2天特休的錢?還是規定一定要給?
問題2 提09/03的話,27 28 29 30 31 01 0 |
版主回覆: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申請調解。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25788150
|
2015.06.14 |
|
主題:寶雅 |
:寶雅 |
|
|
請問:我在連鎖企業的服務業上班,近日公司要求我們將補休在6月30日前休完(包含6月的補休), 也未說明為什麼,未休完的補休將歸零, ,不給予加班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每個月只能報10小時的加班費,剩餘的轉成補休 這樣也是合法嗎?公司說規定就是這樣 而且一個小時才能算加班或補休
|
版主回覆:1.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1.34倍時薪,再加班二小時內的部分為1.67倍時薪(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班應發給加班費或採補休
2.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25788150
|
2015.06.12 |
|
主題:離職問題 |
:N先生 |
|
|
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2.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6623-5521
傳 真 :02-6623-5585 |
2015.06.10 |
|
主題:兼任護理師時薪規定 |
:鄭秀敏 |
|
|
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件薪資多少需是勞動契約而定。
2.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6623-5521
傳 真 :02-6623-5585 |
2015.06.10 |
|
主題:關於勞保投保生育給付 |
:Karen |
|
|
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2.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註1)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6623-5521
傳 真 :02-6623-5585 |
2015.06.09 |
|
主題:伙食 |
:MICKEY |
|
|
說悄悄話..... |
版主回覆:1.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件薪資多少需是勞動契約而定。
2.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網 址 :http://www.lawki.org.tw/
電 話 :02-6623-5521
傳 真 :02-6623-5585 |
2015.06.09 |
|
[1]...
[<<] -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 [>>]
...[24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