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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薪資和簽約

:Chloe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1.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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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主題:薪資問題

:郭先生

請問我已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因為之前有跟公司同事調班而未還所以還欠一天班,請問那一天班我可以選擇用未放完年假去補嗎?如果不行,那可以扣我薪水補嗎?


版主回覆: 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所以原則上假期未休完是可以用來折抵的,但雇主不可以任何理由扣發勞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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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6

主題:沒有婚假陪產假?

:張小姐

這是幫朋友問的,他在一間私人公司上班,結婚時公司不給請婚假(當然也沒有蜜月假)老婆生產時也沒有陪產假,不能請假就算了公司也沒有補貼薪水,請問這有違反勞基法嗎?
還有他們工時早上7點半到7點多才下班,是否有超時?
先感謝解答!


版主回覆: 您好: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2.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  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原則上該公司並未超過一天最高上限的上班時數,惟超過8小時候的4小時必須給予加班費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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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5

主題:

:李子杰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依勞基法第43條):

  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五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九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2.勞基法第第79條第一項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款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3.留職停薪期間勞保可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則必須公司同意才可以繼續投保 

  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遺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外,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日期,以書面通保險人;被保險人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  ,  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  ,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  人。




  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要求當事人自付全額之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第9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勞工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費還是依原來比率繳交;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健保費部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  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  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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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主題:

:劉先生

想請問目前在某間銀行上班
但公司沒規定上下班要打卡
從早上8點到公司9點開門上班一直到五點關門
然後下班都是七點左右的事
那針對不打卡這件事想知道是對的嗎


版主回覆: 您好:



1.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必須逐日記載勞工出勤狀況,如果沒有記載即屬違法。雇主如僅記載員工休假及加班時數,如無請假時    數出現,即應記載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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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主題:家樂福收銀員漏結誰該賠?

:張晶晶

你好∼目前我在中部一家家樂福做工讀生。
4/12 我漏結一個4000塊棉被,攝影機有拍到我沒結到,是一位女顧客刷非本人會員卡,現金結帳。
按理說原價1萬的棉被打折成4000,應該有磁扣,磁扣收銀員要回收,安全科也沒注意。

4/18 紡織科問起這床被子,調閱監視器發現是我漏結,收銀課長告知我,我可能要付這筆金額。

4/21收銀課長去追溯會員資料,跟銀行聯繫,但是會員卡本人是男的,結帳的是女生,那個男的就說,不關他的事,不是他結的帳他不管,叫銀行不要再打給他。所以課長還要跟店長報告,看是要報警還是叫我賠。
4/22 我被收銀課長告知,正在等店長決定,是要我自行吸收還是報警。

我認為責任方有三:
1.我漏結我有責任
2.安全科沒盡到責任,監視器為證
3. 這麼昂貴東西為何連磁扣都沒有,紡織科也有責任

所以,我想請問:
1.這件事我能主動提出以報警為解決方案嗎?還是被動等主管決定?
2.我可以拒絕賠錢嗎?
3.如果要賠錢,可以三方負責嗎?
謝謝!您的意見對我很重要!


版主回覆:1.台端你好,你所謂"4/12 我漏結一個4000塊棉被",跟刷非本人會員卡,現金結帳之間,有甚麼關係呢?
   建議來電詢問比較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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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主題:終止勞動契約

:陳宥任

因為雇主沒有幫我保就業保險和提撥6%退休金至退休專戶,我是否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刻終止勞動契約?
因30天限期將至,我目前已經口頭告知要解除勞動契約,並有其他證人證明我有告知,因雇主希望我能等候交接要我多做幾天,會因為多做那幾天而超過30天限期後,不得再主張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


版主回覆: 您好:



1.針對問題一:雇主沒有保就業保險和提撥6%退休金否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終止勞動契約?

  ANS: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文規定可以喔!




2.因30天限期將至,已經口頭告知要解除勞動契約,並有其他證人證明我有告知,因雇主希望我能等候交接要我多做幾天,會因為多做那  幾天而超過30天限期後,不得再主張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嗎?

  ANS:不會喔!

      (一)終止勞動契約(離職)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所以不需要老板同意,縱然老板不同意,您還是可以離職。

     (二)而且終止勞動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勞基法並沒有規定應該用什麼方式離職,勞工欲終止勞動契約時,須向勞動契約他方當事人             即雇主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如為口頭辭職,以該意思表示為相對人即雇主所瞭解,即發生效力(           民法第九十四條)

           如為非對話情形(寫辭呈),以該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即雇主時,始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3.因此,如果台端於30日前提出辭呈,已明確告訴老板什麼時候要離職,表示他已經知道,則您的離職意思表示已經有效成立。

  部會因為多做那幾天而有所影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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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2

主題:上班

:A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該公司人事規章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因僱主幫勞工投保勞保是強制規定,

  員工一上班,僱主即必須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即使僱主要求勞工簽署自願放棄同意書,同意書也因牴觸法律無效,

  一旦將來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僱主不僅要依《勞基法》規定賠償,還會被勞工局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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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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