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回覆: 您好:
1.針對台端問題分點論述如下:
(1.) 老闆說試用期三個月沒有勞健保,但有補2000勞健保津貼,這合法嗎? --不合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勞工在試用期免加保
的規定,所以縱使公司與讀者間有所謂試用期約定,公司仍須在勞工到職日起,為勞工加保勞保。
(2.) 而且薪資條上只有一串數字,沒問他還不知道是什麼,問了才知道,這合法嗎?
薪資條上有任何問題都可以請雇主解釋清楚,只要上面寫的東西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則上都是合法的。
(3.) 國定假日完全沒放假,就算放假是算預修,之後要補上班,這樣合法嗎?--不合法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4.) 每個月只休四天,每個禮拜工時48小時,常因莫名其妙的理由加班,沒加班費,算超時工作嗎? 合法嗎?
算超時工作--不合法
勞基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5.) 遇到段考期間,會連上至少19天的班,完全沒休假, 每天工時至少10小時,完全沒加班費,等於一個月休二天,面
試時也完全沒說,算超時工作嗎? 這樣合乎勞基法嗎?-- 算超時工作,不合乎勞基法規定喔!
勞基法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6.) 常因瑣碎理由而前一天改班表,臨時假日加班,沒加班費,這合法嗎?
不得臨時假日加班,除非事前約定或給付加班費才合法喔!
勞基法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
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第 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
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7.) 想離職,例如4/1向老闆提離職,做到4/15,這樣合乎勞基法嗎? 大約要幾天前向老闆提離職?--需視你工作幾年而定
勞基法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8.) 要求員工做超乎員工能力所及的事,這樣合法嗎?
何謂超乎員工能力所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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