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回覆:1.依勞動基準法第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復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佳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依民法第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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