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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伙食津貼

:陳俊哲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勞基法第26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所以台端公司不可以預扣薪水的。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不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    行輸  入email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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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主題:

:翁慶福

我在長庚醫院上班,98年從嘉義院區調任雲林院區,院方承諾保障績效,98-102每月都正常。103/1起減發薪水,我要求屬經常性薪資,請其補發,院方以雲林院區虧損為由,我主張院方資遣,請問程序如何執行?


版主回覆: 您好:



1.勞基法第 14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2.依照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台端可依本法上開規定,請求雇主發放資遣費。




3.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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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主題:薪資及勞保

:王千云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勞基法第26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不得因任何原因預前扣發勞工薪水,這是勞基法上有明文規定的。




2.勞公投保條例有明文規定雇主應該要幫勞工投保勞健保喔。




3.勞基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有明文規定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

台端可以前往就近的勞工局申訴,以保全自己的權益。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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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主題:時薪工資計算

:林吉娜

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時薪工資的計算是否有一個準則或法規可參考.
我是從事寵物服務業,我目前的時薪是一小時150元,想請問若未滿整點一小時打卡,例如17:47, 是否以未滿一小時, 以0.5計算??
又或著打卡例如18:27未滿0.5小時, 而不予計算??
請問類似以上的時薪計算方式是否有個標準呢?? 謝謝!!


版主回覆: 您好:



1.台端既然是領時薪薪水,每月總時數加起來*工作時數=薪水

  無須拆開拆這樣計算。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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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主題:離職特休

:yu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台端特休假日數是10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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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主題:你好

:陳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為保障勞工之權益,內政部於74年9月5日乃發布(74)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明文揭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

  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及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此即一般所稱之「調職五原則」或「調動五原則」。




2.是倘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場所過遠,亦未予以必要之協助,即造成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則依據上開內政部所揭之「調職五原則」,勞工得向雇主請求必要之協助,包含給付租金、交通費等必要

  之補貼,相關見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可參;又倘勞工不願意接受雇主之調動

  ,亦可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主動向雇主為終

  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後,請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相關見解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0

  號民事判決可參。




3.若勞工選擇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而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需於知悉雇

  主違反勞工法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就實務上來說,至少應自實際調職報到日起算,三十日內為之,應予注意  。又就請求雇主給付補助費用部分,因除牽涉如何認定調職地點過遠之問題外,更牽涉何等之費用為必要之費用、  如何舉證之問題,故如有參加工會之勞工,建議透過工會向雇主爭取明訂調動補助之範圍、金額等辦法,以完整保  障勞工之權益,避免舉證及請求上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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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主題:請問育嬰留職停薪

:小蜜蜂

請問我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從103年11月開始到104年5月,但是公司卻不給我年終獎金,這樣合法嗎?
另外公司的員工手冊寫育嬰留職停薪最多可請兩年,但是另一條又寫留職停薪者弱期間超過半年公司須補充人力,其復職視當時職缺遞補;若無職缺遞補超過一年者視同自願離職.這樣不是跟上面可請兩年衝突了嗎?
謝謝你,請幫我解答


版主回覆: 您好:



1.勞動基準法並未強迫規定雇主一定要發年終獎金給勞工喔!這部分算是恩惠性給與,

  所以公司就此部分並沒有違法問題。




2.針對育嬰留職停薪部分,若是規定上有相衝突的部分,則回歸強制法上的規定為主。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5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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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主題:該死的合約

:張文賢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您好:



1.請問台端每日工作時數是幾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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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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