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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3.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4.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5.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不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 入email訂閱電子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廖老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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