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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請家庭照顧假時,先請以特休請,無特休才准請家庭照顧假,這樣合理嗎?

:張小姐

如同主題問的,若依勞基法的事假14天還沒請完,但因需要請家庭照顧假照顧小孩,而公司規定除非沒有特休、特休需先請完了,才能以"家庭照顧假"請,凡是還有特休的,都需先用特休方式替代家庭照顧假。簡單的說,就是明明是要請家庭照顧假的,但若公司規定一定要用自己的特休假方式請,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版主回覆:

1.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2.如有疑義,請來電或洽詢法規主管〈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3.本促進會為推廣勞動法令之認知及權益維護,定期發送免費電子報,有意收到者,歡迎自本會首頁→電子報→自行輸入email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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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3

主題:面試講的薪資一砍再砍

:棋子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1.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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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2

主題:關於勞基法第25條

:匿名

勞基法第25條中有提到"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

後面的"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
請問這法條是單只在"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這樣的條件下才成立,還是可以在其他條件下適用?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這是只用在男女性別差異上,還是說同性別也適用?

如果前輩的工作比較困難、比較辛苦,前輩離職後,由菜鳥接手前輩的工作,並且效率跟前輩一樣好甚至更好。這樣已經達成"工作相同、效率相同"的條件了,但菜鳥卻沒繼承前輩的較高薪水,領的是原先工作較簡單的低薪水,也就是沒領到同等之工資。

這樣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第25條嗎?(同性別,前輩與菜鳥都是男生)


版主回覆:

1.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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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1

主題:請家庭照顧假時,先請以特休請,無特休才准請家庭照顧假,這樣合理嗎?

:張小姐

若公司規定,凡事要請家庭照顧假者,需先以個人的特休假來請,特休假用完才能以家庭照顧假名義請,這樣的規範合理嗎?是否有符合勞基法規範呢?


版主回覆:

1.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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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主題:輪班加班

:程竑維

說悄悄話.....


版主回覆:

1.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2.加班工資計算標準,請參照勞動基準法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3.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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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主題:公司說請假過多開除

:程竑維

說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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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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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主題:夜班津貼

:一凡

本人為臨床護理師,現醫院因病床數少,故請夜間護理人員拿時數提早下班,並表示因未滿八小時故不給予夜班費,但我工作時間為半夜00:00至早上06:00,請問這樣合法嗎


版主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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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5

主題:請問合理嗎

:賴小姐

早期公司每個月都會開一次會 如今卻都以開會之名 行上班之實 這樣合理嗎?我的工作是接送業務人員外出行銷,工作雖然輕鬆,但一天工時卻要12小時,雖然中間有4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卻只能在附近的陰涼處找地方休息,隨時準備應付突發狀況,像這樣的長工時,我能要求加班費嗎?我在公司也任職八年多,但是年假依舊只有七天,這樣合理嗎?還有我想請問一下假日的加班費是怎樣計算?


版主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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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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